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程度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衡量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考试具有強烈的导向功能,不但能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发展自己,而且还能调动教与学双方积极性,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各院(部)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学风和考试纪律教育。主管教学的院(部)领导具体负责考试工作,其主要任务:一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各系(部)做好命题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二是做好考试期间的检查、巡视工作;三是做好考试质量检查和分析总结。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都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试实行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以宏观管理和监控为主,主要负责全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的考试工作,各院(部)负责本单位专业课的考试、考査工作。期末考试时间按教学进程表安排执行。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编制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安排,各院(部)根据教务处的安排编排专业课的考试并将安排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考査科目根据结课实际安排考核。考试归属单位负责组织试题、安排考试时间、考场。监考教师由考査科目所在院(部)安排指定。
第六条 考核方式由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定。教师依据课程考试大纲要求,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兼用,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和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主讲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答疑时,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为出发点。不得圈划考试范围、重点提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八条 每学期开设的所有公共基础必修课均应实行全校统考;专业课程视各专业具体情况部分实行统考。
第九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的考试主要由各院(部)在教务处的调配下派出监考教师协助监考;专业课由开课院(部)安排监考教师。每个考场应有不少于2名的监考教师,由考试归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和调配监考教师。
第十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教务处长分別任组长、副组长,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督促指导,各院(部)每天至少有一名主要领导到场巡考,检查考场情况,协调处理考场发生的异常情況。
第二章 试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应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同时根据各门课程建设情况,认真做好试题库的建设工作,已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中抽题。
第十二条 全校统考的公共基础必修课以及有条件分统考的专业课应由开课的院(部)组织教师的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系(部)主任指定专人命题。整个命题过程应严格保密,以防试题泄露。
第十三条 命题是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考试大纲编制试题和试卷,是考试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使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须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考试内容要顾及到欲测试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各部分内容所需掌握的认识水平(即认识、理解、应用、研究),使考试内容重点突出,比例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不出超纲、偏纲和无考试意义的题目。
(二)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和覆盖面,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一般以基本题占60%、综合应用题占30%、难度大的题占10%为参考标准。
(三)同一试卷中,同一试题的编写格式不应有异,要统一规定,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
(四)试题用字、用词要规范、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不引起学生误解。
(五)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雷同或暗示,正确答案应随机编排。
(六)所编试题应尽量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七)试题应各自独立,各类题型、各小题之间不能互有关联和重复,各题的正文或备选答案在表述上不能构成对其他试题的提示。
第十四条 命题教须命A、B两套试题,填写《商洛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批单》,经系(部)主任审核、院(部)领导批准,于考前两周送交考试归属单位,考试归属单位随机取出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作为补考用试题。凡未出两套试题或未经审定的试题一律不予印制。
第十五条 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而统一的标准(或参考)答案,并将每题的分值标明在试卷上。
第三章 试卷的保管分发和归档
第十六条 在命题、审题、印制、保管过程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重大教学事故论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试卷保管实行归口管理,由开课院(部)按要求统一将试卷归档存放于本院(部)的试卷库中备查。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八条 凡正常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 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院(部)办公室,教学秘书汇总后送交教务处备案,并于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主讲教师须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或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二十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査:
(一)学生某课程在一学期内旷课、缺课累计超过 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该课程实验课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课程的修读者。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考试前3天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向所在院(部)申请,经院(部)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对待。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登记表上或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座位应考。否则,不得应考并按缺考处理。
第五章 考核形式
第二十三条 考核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具体形式有笔试、口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及期中考试由各院(部)根据课程实际自行安排,期末考试由教务处与各院(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大学体育课考试安排在学期末三周前进行。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应该安排单人单桌,各班学生一般按单双学号分成两个考场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日期、考场必须严格按考试归属单位编排的《考试安排表》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实际情况须改动者,在考前3天通知考试归属单位,由考试归属单位视具体情况及可能性给予调换。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中间不安排休息,未经教务部门的同意,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主考教师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该门课程考试质量;
(二)巡视有关考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如实填写试题密封封面相关信息。
第七章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三十条 成绩的评定按《商洛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统考课程试卷评阅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其他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评阅;实践性课程由指导教师结合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组织教师集中阅卷。阅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尽力控制评分误差。阅卷后按有关规定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而参加考试者,其所得成绩一律不予记载。
第三十四条 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查询或询求。学生必须按教务处的相关要求,在有效时间内进行网上评教后掌握自己的成绩。学生若成绩不合格,应及时主动关注教务处及各院(部)的通知,按时参加补考。如因学生未进行网上评教,没有掌握自己的成绩而影响到后续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八章 补考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公共课、专业课),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1〜3周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安排公共基础必修课的补考时间,专业课补考由各院(部)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由学生所在院(部)通知有关学生按时参加补考。
第三十七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参加同卷考试;同卷考试成绩仍未合格者,可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清考,若补考安排前已达到留级或退学者,应留级或退学,不再安排补考。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强化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考试时应遵循如下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无故缺考者按缺考对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闭卷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 、笔记本或纸张计入考场,答题需要的演算纸由考务办公室统一发放。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有储备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违者视情节分别以违纪、作弊论处。是否携带普通计算器通(无储备功能)进考场由命题老师决定, 带入考场的计算器仅供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
(三)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学生考试应成独立完成,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更不准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违者以违纪、作弊论处。
(五)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座位。一经离开座位,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六)考试开始后试卷若试卷不清晰或有错误,应在开考20分钟内举手发问,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凡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教师应拒绝回答。
(七)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笔,待监考教师清点好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过程中的任何纸质资料(包括试题、试卷、演算纸等)带离考场,若擅自带离考场, 按违纪、作弊论处。
第十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监考守则。
(一)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格执行监考的各项规定,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每场考试前,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相应的考务用品。
(三)监考教师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以下工作:
1.清点考生人数并做记录,安排、调整考生座位;
2.查验学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及所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要求;
3.指导学生做好清场工作;
4.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四)考试开考铃声响后,开始发放试卷。确因试卷印刷不清、试卷发放错误等问题给予当众答复外,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五)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坚守岗位,不得离开考场;
2.考场内不准吸烟;
3.监考期间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
4.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5.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6.不在考场内接打手机。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论处。
(六)在规定交卷时间前5分钟提醒学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铃声一响,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让学生站在原位上,同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齐、点清试卷份数后示意学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七)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现象时,可提出口头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八)监考教师必须按时到位,并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若有违反,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一章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学生按如下处理:
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学生,经任课教师、院(部)及教务处审批,可参加院(部)学期的补考;无故缺考的学生,经任课教师、院(部)及教务处审批,允许参加同卷考试。
第四十一条 对在考试(包括考査)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如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
1.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
(1)不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3)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5)开考后手机铃响;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7)考试结束信息发出后继续答卷;
(8)交卷后有土改答案;
(9)不按时交卷。
2.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桌面上;
(2)旁窥、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3)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勢;
(4)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巻;
(6)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7)评卷中被认定雷同答卷;
(8)其他形式作弊。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2)交换答卷;
(3)窃取试卷;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二)处分
1.凡属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或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人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列人其学籍档案,给予记过处分。学生违纪情况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2.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或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人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人其学籍档案,处以留校观察处分。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3.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受到处分者,能否授予学位按《商洛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5.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作好记录,填写《商洛学院学生作弊处理审批表》,并让当事人当场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并做出处分决定(凡规定未列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并做出处分决定)。
(三)处分程序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处分意见,交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动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台吨,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应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成绩处理
凡违纪或作弊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受到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清考机会;毕业前、结业后补考违纪或作弊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09年7月15日以商院〔2009〕44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