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查核实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城镇学生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农村学生中家庭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严重自然灾害的;
(六) 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七)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八)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三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等有效证件)的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 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因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行为旅游的;
(六)在校外私自租房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有抽烟和酗酒行为的;
(八)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九)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能够证明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具体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审查,推荐小组审查通过后报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八条 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平衡、掌握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如有异议,可在征得各方面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推荐材料发回重新评议,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书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无效。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在接到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系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各系安排已被认定的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信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按工作程序和职责,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师生有反映、举报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及时沟通,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协助学生进行申请认定的相关工作,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认定和资助;同时要鼓励和倡导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觉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