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不断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结合我校就业创业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 充分落实各学院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 营造“人人关心就业、 人人支持就业、 人人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和服务边翋基层就业, 促进我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二、 表彰奖励范围
二级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在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自主创业或响应国家号召赴边翋基层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均可予以表彰。
三、 表彰奖励类型
包括就业创业工作奖励、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
四、 表彰奖励标准
(一) 就业创业工作奖励
1.就业工作基本奖励
按照各学院毕业生签约就业人数x学院签约就业率x50元/人对各学院予以奖励。
2.就业工作绩效奖励
(1)以学校当年签约平均就业率为基准,高千学校平均就业率的学院,每学院奖3000元;
(2)学院毕业生就业总人数在100-199人的,每学院奖励2000元;学院毕业生就业总人数在200-499人的,每学院奖励5000元;学院毕业生就业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学院奖励8000元。
3.创业工作奖励
各学院指导毕业生成功自主创业, 每项奖励所在学院0.1-0.2万元。
(二)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
依据各学院日常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和综合就业率排名, 每学年学校设立评选三个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并分别给予每学院0.3万元的奖励。
(三)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 学校设立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四) 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
1.毕业生创业奖励
毕业生成功自主创业,在享受国家有关创业政策补贴的同时,学校根据创业质量每项奖励创业学生0.2-0.3万元;若创业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根据吸纳毕业生数量奖励创业学生500-2000元。该项奖励从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2.毕业生边翋基层就业奖励
毕业生积极响应号召赴新翋、 西藏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每生奖励500-1000元。该项奖励从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五、 表彰奖励办法
(一) 就业创业工作奖励
每年7月份, 由各学院对本学院就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在学院总结的基础上, 结合各学院日常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和综合就业率排名, 核定各学院就业工作奖励额度。
(二)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评定
采取申报制。 凡就业率高于学校当年平均就业率的学院, 可结合B常就业工作情况和综合就业率排名, 自主申报, 就业领导小组会议以投票方式评选出三个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如出现票数相同, 以就业率排名先后决定。
(三)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定
1.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学院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四舍五入),不足1名的按1名确定;相关部门的教职员工在就业信息搜集、就业单位联系、毕业生推荐、就业基地创建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申报参与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评选名额由就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评选程序为:由个人向所在学院及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比例上报参评名单, 学生处对参评名单进行审定后产生候选人, 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按得票的多少取候选人的五分之四即当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并由学校发文表彰。
(四) 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
1.毕业生创业奖励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自主创办经济实体的我校当年应届毕业生, 均可申请创业奖励。 经学生个人申请, 学院审核推荐, 学生处复审后, 提交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予以表彰奖励。
2.毕业生边疆基层就业奖励
毕业生积极响应赴新疆、 西藏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号召, 志愿赴边疆工作, 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国家基层项目等方式成功就业, 经学院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审核, 并经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予以表彰奖励。
六、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斛释和修订。
2.本办法从印发之B起施行。
(本办法于2006年7月8日、2012年5月8日分别以商院[2006]27号、商院(2012]35号文件印发, 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