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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修订)
2024/01/25     (点击:)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 须按时持有关证件到校报到、 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和参加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B期和要求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 以旷课论处。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 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请假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 病假: 必须持学校卫生所或家庭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辅导员须做好学生病因追踪登记工作。

(二) 事假、 公假: 必须由本人自己办理, 不得托他人代办或事后补办。

第五条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 学生请假需先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条, 经逐级批准后, 将假条交辅导员处存查, 并记入考勤表;

(二)请假1-5天,由辅导员批准,6-10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

(三)请假11-30天,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由学生处、教务处会签批准;

(四) 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请假时, 按 《商洛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执行;

(五) 学生请假期满, 必须按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凡属传染性疾病或按照规定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病因, 在病愈销假时须持有医院开具的可返校诊断证明。

第六条 学生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七条 考勤程序

(一) 学生上课考勤, 由任课教师负责, 班长协助, 考勤结果记入课堂考勤表, 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二)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学生考勤管理。各班在每月末将该月考勤结果报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并向本班学生公布。各学院汇总后在下月10B前将该月考勤结果分别报到学生处、教务处;

(三) 各学院党总支、 学生处及教务处每月都应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进行记载统计, 定期公布学生的考勤情况。

第八条 对旷课学生,视其累计旷课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每学期累计达到: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可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休学、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学生因旷课达到纪律处分的按照 《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和 《商洛学院学生申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一学期旷课或缺课数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期末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B起施行。

(本办法于2008年9月24日以商院生[2008]15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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