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千在商洛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千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学制和培养方案的内容, 依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执行; 本规定涉及学生学籍管理事宜, 依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涉及学生违纪处分事宜, 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涉及学生申诉处理事宜, 依据学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 法规及 《商洛学院窜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二) 遵守 《商洛学院章程》 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 法规及 《商洛学院章程》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并附学生户籍所在部门出具的能说明学生请假原因的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取得学籍。
(一)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可予办理入学手续, 并予以注册学籍。
(二)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 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被录取并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教务处审核, 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 取消其学籍, 退回原籍。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健康复查在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 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包括新患疾病) 不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自行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经其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报学生处、 教务处审核, 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已取得学籍学生的相关待遇。 学生经一年治疗,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已恢复健康的, 可随下一级学生入学注册, 取得学籍; 尚未康复的, 根据学生自愿, 学校可继续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也可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凡因身体原因需要康复治疗的学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回家疗养。
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 持入伍时办理的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入伍的学生在服役期间发生任何与学籍变动相关的事宜, 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诚信公德及心理健康状况的审查由各二级学院
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为课程) 的考核。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要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国 (境) 外交流学习学生所修学分和成绩, 按学校学生国 (境) 外交流学习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评价的方式构成, 教学各环节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各二级教学院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报教务处审核、 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由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处的指导下, 依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和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由任课教师依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 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 在各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毕业论文 (设计)、 实践环节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校开设通识选修课, 鼓励学生跨学科门类选课。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 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经教务处批准后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者, 自行重修相关课程, 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重修补考。 重修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 毕业前参加清考。
第二十条 学生应参加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的学习, 有特殊情况者须履行相关手续, 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旷考、 考试作弊的学生, 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缺考或作弊,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须随下一年级参加重修补考。
第三节 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可适当淜整专业, 允许学生转专业、 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 转学申请。 因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转专业、 转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每学年末集中办理一次。 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 结合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办学条件等状况, 认真研究, 从严把关。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尤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二) 高考成绩低千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五) 尤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 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须有监护人签字确认), 填写 《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分别报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经公示尤异议后, 签署意见, 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办理相关事宜。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由转出、转入学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 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学制,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含休学) 不得超过统一学制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填写 《商洛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提交书面休学申请书,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 学校批准, 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对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斛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若退伍学生因特殊要求需要延长保留学籍, 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由教务处、 学生处审核, 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户籍不变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 应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升级、 跳级、 留级、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学籍处理一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各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审定后, 可予升级。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如本人申请跳级, 经批准, 可参加跳越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专业课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及以上, 其它课程达到良好及以上,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审核,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可予跳级。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5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15学分及其以上; 或在校期间累计有6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18学分及其以上,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审核,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可予留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10门及其以上不及格且这些课程的学分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 学校应予以其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予以退学:
(一) 在校期间课程成绩累计有10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
(二) 在校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三)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四)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经治疗或意外伤残尤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者;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尤正当理由者;
(八)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二级学院对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提出意见,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 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 可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自修不合格课程, 并申请返校补考, 成绩合格者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逾期未参加返校补考、 或返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 做永久性结业处理。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 出生B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合格后, 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尤效。第四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照窜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搏、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等法律法规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民主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积极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 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综合管理相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 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千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千部”“优秀团员”“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可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直接送交 (达) 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千联系的, 学校通过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履行本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事宜,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法律顾问、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B起10B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B起15B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B。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X起15X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B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B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窜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 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 《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以商院[2017]90号文件印发, 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