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是重要的教学原始材料之一,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试卷批阅工作,提高阅卷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各类考试课程试卷的批阅。
如有需要,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实际制定相应批阅规范,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二、试卷批阅要求
(一)教师在批阅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阅。做到客观、公正,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送分现象。
(二)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必须由各学院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地点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批阅;其他课程也应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或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
(三)必须批阅试卷中的所有试题。
(四)批阅时必须使用红色中性笔。
(五)试卷批阅的标记
1.对于每道小题的批阅,完全正确的打“√”,完全错误的打“×”;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需要扣分的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必须在标题左侧标出得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如遇大题内有若干小题情况,则应在每小题题号前标明该小题应得分,同时在大题标题左侧标出各小题汇总后的大题总分。
3.对于在批阅试卷中的误批(包括份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或分数改动处)打双 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姓名。
4.批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六)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阅 内容无关的字迹。
(七)试卷批阅后,复核人必须认真复查核对,并在试卷密封封面相应地方签字确认;登分人在试卷卷头的得分栏内填写各大题分数及总分,在试卷密封封面相应地方签字确认。
(八)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登录学生成绩;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应组织对试卷的批阅质量进行检查、抽查。
(九)考査课试卷的批阅应参照本规范。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2007年5月30日以商院教〔2007〕6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