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保证教育质量与教学规格的重要环节。为了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成为优秀的高校教师,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导师制的目的与意义
实行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我校高级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等优质师资队伍的作用,通 过“传、帮、带、促、导”等途径,(即“传”:传经送宝、引为己任;“帮”:互帮互学、动态推进;“帯”:以老带新、甘为人先;“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导”:互导共研,形成群体)培养教学科研的优势群体,全方位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
二、导师的聘任条件
具有副教授极其以上教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师高高尚、学术造诣较深者可聘为导师。个别专业经教学部门批准,亦可根据实际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级职称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负责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的所教专业和研究方向须一致。
三、导师的职责
(一)导师要根据培养対象的特点与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二)导师要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带动培养对象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学术素质。
(三)指导培养対象制定、修改、创新教学方案和讲课提纲,通过听课等途径帮助培养对象尽快熟悉并掌握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四)指导培养对象参与校内外教学科研项目,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力争在聘期内指导培养对象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培养对象的选定及要求
(一)培养对象每学年根据实际确定一次。主要对象是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转到教师系列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培养对象接受指导的期限,硕士研究生毕业者为一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者为半年。
(二)培养对象确定后,要与指导教师签订培养协议,确定培养关系。
(三)培养对象在接受指导期内既要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务,又要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
(四)培养对象每学期向所在院(部)书面报告接受指导的总结。
五、导师制的考核与管理
(一)导师实行任期聘任制,聘期为半年至一年。导师的选拔聘任,由院(部)提出指导教师名单,由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自选,经院(部)审查或作必要调整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院(部)负责导师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定期检查指导。
(三)导师的考核在每年9月进行。由院(部)依据青年教师评教结果、教学活动开展情況、参加教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各院(部)提出考核意见,教务处组织专家在全校范围内联评。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任期内导师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指导任务时,可申请退出指导工作。
(四)培养对象的考核由各院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教案质量和科研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要报教务处备案,作为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进修学历(学位)的重要参考。
(五)培养期间导师和被指导教师要如实填写培养纪实表,每学期末交院(部)审查。培养期满连同培养总结一并交院(部)备案。院(部)将本院(部)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总结交教务处备查。
六、 导师的待遇
(一)学校在聘期内对导师进行考核,按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优秀导师。
(二)学校根据培养任务为导师核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每人20标准课时/学年)并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
(三)学校将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作为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申报教授职称的教师一般须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七、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商洛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导师指导工作纪实册
2.商洛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青年教师接受指导情况纪实册
(本办法于2006年6月6日以商院〔2006〕5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